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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鼎民初字第2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慕威与被告林锦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慕威,林锦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鼎民初字第2218号原告陈慕威,男,汉族,住福鼎市。委托代理人卓辉,福鼎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锦标,男,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慕威与被告林锦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慕威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慕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洁人民陪审员  董希冰人民陪审员  蔡若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