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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杨永与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437号原告杨永。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委托代理人陈龙桥,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佩君,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法定代表人李军,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龙桥,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佩君,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永诉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永负担。审 判 长  应禧代理审判员  乐巍人民陪审员  张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