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安徽省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与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责任公司濉溪分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濉溪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保字第00012号申请人:安徽省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穆瑞兰。委托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冬冬,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濉溪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学华。申请人安徽省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万润房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濉溪分公司因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缴纳至濉溪县房地产管理局的项目资本金7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穆瑞玲名下(共有权人为熊俊明)的房地权证号为濉房字第××号房屋一套、穆瑞兰名下的皖F×××××号机动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省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濉溪分公司在濉溪县房地产管理局名下的项目资本金70万元;二、查封穆瑞玲名下(共有权人为熊俊明)的房地权证号为濉房字第××号的房屋一套;三、查封穆瑞兰名下的皖F×××××号机动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纪莉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