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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羊商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文兰、王玉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文兰,王玉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羊商初字第449号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告常文兰,农民。被告王玉才,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文兰、王玉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以其所有的房产一处(寿房权证寿光公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详见清单)。审判员  牟明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国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