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羊商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文兰、王玉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文兰,王玉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羊商初字第449号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告常文兰,农民。被告王玉才,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文兰、王玉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以其所有的房产一处(寿房权证寿光公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详见清单)。审判员 牟明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国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