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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行字第1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胡其祥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其祥,许汉美,许劲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行字第1148-2号申请执行人胡其祥,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廖加雅、颜双进,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汉美,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350205195912051034。被执行人许劲峰,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350205197510201035。申请执行人胡其祥与被执行人许汉美、许劲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厦民终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荣雄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