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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宝执字第0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良芳与被执行人尤灵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良芳,尤灵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字第00041-1号申请执行人黄良芳。被执行人尤灵剑。申请执行人黄良芳与被执行人尤灵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尤灵剑未履行本院(2014)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尤灵剑所有的保时捷小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凤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