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因杰与被执行人郭洪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因杰,郭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3号申请人李因杰。被执行人郭洪伟。申请执行人李因杰与被执行人郭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3955号民事调解判决书于2014年8月16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金融机构扣划被执行人工资存款17900元(含执行费125元、生活费2775元),申请人放弃其他损失,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39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商俊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