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因杰与被执行人郭洪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因杰,郭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3号申请人李因杰。被执行人郭洪伟。申请执行人李因杰与被执行人郭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3955号民事调解判决书于2014年8月16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金融机构扣划被执行人工资存款17900元(含执行费125元、生活费2775元),申请人放弃其他损失,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39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商俊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