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执字第7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军与尚邦富、陈永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军,尚邦富,陈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721-1号申请执行人周军。被执行人尚邦富。被执行人陈永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嘉民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尚邦富、陈永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邦富、陈永红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尚邦富、陈永红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某某路XX号某某小区XX幢XX单元XX层XX号住房一套进行了评估拍卖,经两次拍卖后以36.2万元的保留价流拍,申请执行人周军同意以保留价36.2万元接受拍卖财产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尚邦富、陈永红共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某某路XX号某某小区XX幢XX单元XX层XX号住房一套作价362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周军抵偿债务195293.54元;交易税14480元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北路支行优先受偿债权152226.46元,由申请执行人周军从接受的被执行人362000元财产中予以支付。以上房屋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周军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周军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凌云审判员 王红军审判员 罗友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