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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建设与李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设,李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设,男。被执行人李晓明,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宜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晓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1月4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李晓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晓明的银行存款226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君审判员 陈春亮审判员 魏益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 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