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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李惠筠、鲁维与李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惠筠,鲁维,李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971号原告李惠筠。原告鲁维。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胡开智、叶海,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逸。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文行赤,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江。委托代理人袁汉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惠筠、鲁维诉被告李逸及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惠筠、鲁维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惠筠、鲁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惠筠、鲁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8元、邮寄费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618元由原告李惠筠、鲁维负担。审判员  魏晓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广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