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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民初字第0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176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纪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