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民初字第3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小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民初字第3617号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南通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8057147-9。法定代表人汤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於伟林,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小燕。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小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小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守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严玉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