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周以珍与张晓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以珍,张晓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周以珍,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张晓柱,男,汉族,住高州市镇江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茂中法民三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晓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晓柱赔偿损失133011.11元给申请执行人周以珍,向申请执行人周以珍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12元及执行费1895元。但被执行人张晓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晓柱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362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黄乐诗审判员 陈统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文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