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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商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志忠等追偿权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刘晓静,王吉忠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67-2号原告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迎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传福,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静。被告王吉忠。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威环商初字第6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登记在被告刘晓静名下的土地使用权。现因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保全异议申请,对该查封土地主张权利,经本院审查,案外人的保全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告刘晓静名下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审 判 长  李 艳人民陪审员  刘桂玲人民陪审员  丛丽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