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民初字第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薛某、杨某甲与杨某乙、姚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杨某甲,杨某乙,姚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民初字第0136号原告薛某。原告杨某甲。委托代理人张华东、徐安银,江苏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两原告)。被告杨某乙。委托代理人王坤元,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委托代理人杨思思。委托代理人张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姚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杨某甲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薛某、杨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苏江海人民陪审员 章静安人民陪审员 缪美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春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