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罗田民一初字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汉春与邱幼兵、张爱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春,邱幼兵,张爱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民一初字00144号原告张汉春委托代理人熊必书,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邱幼兵被告张爱明委托代理人刘卫军,湖北巴源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汉春与被告邱幼兵、张爱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汉春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邱幼兵、张爱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汉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5元,由原告张汉春负担。审判长 彭 萍审判员 张七林审判员 高志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闵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