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恢1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闫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恢1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女,满族,农民,住辽宁省绥中县前所镇。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绥中县前所镇。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5)葫绥民权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子女抚养费840元。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将此款交至法院,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已领取此款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葫绥民权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玉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