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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2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信善堂、高松云与白振国、陵县捷顺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善堂,高松云,白振国,陵县捷顺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2659号申请执行人:信善堂。申请执行人:高松云。被执行人:白振国。被执行人:陵县捷顺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县经济开发区腾达路菜园停车场。法定代表人郑强,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寿民初字第5280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白振国所有的在陵县捷顺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N号挂车进行了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白振国所有的在陵县捷顺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N号挂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峰山执行员  赵光华执行员  李汉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