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高海燕与马三盛、许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燕,马三盛,许影,周志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38号原告:高海燕,女,回族,1981年10月5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谭文良、黄伟,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三盛,男,汉族,1975年6月6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许影,女,回族,1969年7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周志海,男,汉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高海燕因与被告马三盛、许影、周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三盛在亳州华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7299%的股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亳州市谯城区宝刚仿古家具厂以其名下房产(产权证号为:亳字第2014222**号)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高海燕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保护被告马三盛的利益,担保财产以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马三盛在亳州华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7299%的股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亳州市谯城区宝刚仿古家具厂名下产权证号为亳字第201422286房产。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高海燕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彩玲审 判 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张从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