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市明宫宾馆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7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号。法定代表人杨学锋,主任。委托代理人吕力,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委托代理人胡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被执行人北京市明宫宾馆,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乡七圣庙。法定代表人李仁。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市明宫宾馆履行其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4)92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92号缴存通知)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查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92号缴存通知中认定:职工陈晓兰在北京市明宫宾馆工作期间,北京市明宫宾馆未依法按时、足额为陈晓兰缴纳自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的住房公积金。该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北京市明宫宾馆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为陈晓兰补缴住房公积金共计2904元。2014年8月29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92号缴存通知直接送达北京市明宫宾馆。在法定期限内,北京市明宫宾馆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4年12月18日向北京市明宫宾馆直接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该公司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为陈晓兰补缴住房公积金2904元。北京市明宫宾馆至今未履行该缴存通知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92号缴存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北京市明宫宾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缴存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缴存通知,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4)92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迪代理审判员 黄 嫱代理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