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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民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玉素朴与喀什世平农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玉素朴·买海提,阿依努尔·亚森,喀什世平农资责任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玉素朴·买海提。上诉人(原审原告)阿依努尔·亚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喀什世平农资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喀什市多来提巴格乡5村(315国道旁)。法定代表人王世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柴华,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玉素朴·买海提、阿依努尔·亚森因与被上诉人喀什世平农资责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喀什市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玉素朴·买海提、阿依努尔·亚森、被上诉人喀什世平农资责任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柴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错误,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喀什市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喀什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716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玉素朴·买海提、阿依努尔·亚森。审 判 长 王 海 芸审 判 员 古兰拜尔代理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