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荣某与左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左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577号原告:荣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靳真文,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汪运世,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荣某与被告左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左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左某毕业后一直在合肥市市区生活和工作,自2013年8月起在安徽金云传媒有限公司工作至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且离开住所地已经超过一年,故本案应由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左某住所地虽在安徽省庐江县金牛镇古城社区汪坎自然村,但自2013年8月起一直在安徽金云传媒有限公司工作并在该公司职工宿舍居住,荣某起诉时,左某已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而该公司的职工宿舍所在地属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院管辖,故对左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金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晓娟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