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滁民二初字第00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彭立强与滁州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董其生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立强,滁州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董其生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滁民二初字第00243-1号原告:彭立强。委托代理人:石飞龙,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法定代表人:董其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董其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立强诉被告滁州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董其生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立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滁州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董其生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彭立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任健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星沙大道32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长房权证星字第××号房地产;二、查封担保人王东勇、胡东妹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路168号国强钢材交易市场22幢3号、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权包字第××号房地产;三、查封担保人王东胜、王二翠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乐水路福满华庭6幢404室、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权合瑶字第××号房地产;四、查封担保人严静、彭立军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89号奥林匹克花园、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房屋;五、冻结被告滁州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董其生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葛敬荣审 判 员 陶继航人民陪审员 王湘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