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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03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林巧云与陈小平、赵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巧云,陈小平,赵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384-1号原告:林巧云,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被告:陈小平,女,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赵永军,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巧云与被告陈小平、赵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巧云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陈小平、赵永军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天长市天康大道广厦花园11幢205室商品房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巧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小平、赵永军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天长市天康大道广厦花园11幢205室商品房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春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梅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