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丛民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丛民初字第1852号原告张某,现住邯郸市。委托代理人马婧,河北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威,河北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现住邯郸市。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