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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丛民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丛民初字第1852号原告张某,现住邯郸市。委托代理人马婧,河北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威,河北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现住邯郸市。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