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阳民初字第2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曹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2685号原告:曹某,阳谷县郭屯乡曹庄村居民。被告:孟某,阳谷县郭屯乡曹庄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保山人民陪审员  宋士河人民陪审员  张青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