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民初字第2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曹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2685号原告:曹某,阳谷县郭屯乡曹庄村居民。被告:孟某,阳谷县郭屯乡曹庄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保山人民陪审员 宋士河人民陪审员 张青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