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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曹洪文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盘锦市美的城一期标段二项目部、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洪文,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盘锦市美的城一期标段二项目部,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014号原告:曹洪文,男1956年9月18日生,满族,辽宁省北镇市人,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盘锦市美的城一期标段二项目部,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金宙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洪文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盘锦市美的城一期标段二项目部、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55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国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