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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罗继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继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81号罪犯罗继同。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2007)柳市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继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蓝日辉、韦月晓经济损失人民币76520元(已赔付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2010年6月1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罪犯罗继同曾于2012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8年3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罗继同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罗继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罗继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7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1.2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继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继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蓝日辉、韦月晓经济损失人民币76520元(已赔付10000元)不变(刑期至2026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曙 光审 判 员 ��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文 胜 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