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民初字第7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志高与黄明、谢素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高,黄明,谢素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初字第718-1号原告谢志高,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钦煌、苏冰晶,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明,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展庐平、丁琦萍(实习),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素月,女,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厦禾路***号****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志高诉被告黄明、谢素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志高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志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志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谢志高负担。审 判 长 张南日代理审判员 袁爱芬代理审判员 陈贤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文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