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锐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0104号罪犯李锐,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12月19日作出(2005)一中刑初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98103.47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7日作出(2006)津高刑一终字第02号刑事判决,以李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2008)津高刑一执字第2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2010)津高刑执字第2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2年11月作出(2012)一中刑执字第63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现刑期起止为2010年12月1日至2027年9月30日。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表扬三次,单项奖励三次。本院认为,罪犯李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12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98103.47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 涛代理审判员 宗 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