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民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储某某,男,汉族。关于李某与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3)隆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某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储某某支付婚生女抚养费6087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储某某于2015年1月9日交清全部执行款6087元,并缴纳本案执行费50元,履行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5年1月16日将全部执行款6087元领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13)隆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 斌执行员 赵伟之执行员 吴 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