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恢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蔺绪宏与蔺碎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绪宏,蔺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恢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蔺绪宏,男,汉族。被执行人蔺碎文,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蔺绪宏与蔺碎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剩余款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蔺碎文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迎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