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非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湘潭市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赵国生、沈榕计生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湘潭市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赵国生,沈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非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板塘大道81号市岳塘区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陈辉,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平,女,汉族,湘潭市人。被执行人赵国生,男,长沙市人。被执行人沈榕,女,汉族,湘潭县人。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赵国生、沈榕计生非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4日下达了(2014)岳非执审字第00024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岳计生征字(2014)第X1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国生、沈榕银行存款89,158元(该款含案件执行费16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方 刚审 判 员 李映春审 判 员 张社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