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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91号原告李XX,男,生于1983年01月18日,汉族。被告王XX,女,生于1982年03月0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 判 长  宋卫中审 判 员  朱兆静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文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