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91号原告李XX,男,生于1983年01月18日,汉族。被告王XX,女,生于1982年03月0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 判 长 宋卫中审 判 员 朱兆静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文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