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韩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韩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1979年生,回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韩某甲,男,1978年生,回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04年9月5日审结。该案(2004)禹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某甲自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4)禹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松审判员 王可华审判员 王志广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希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