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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峨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原告崔银仙诉被告李宪堂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天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峨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崔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银连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公民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郭学逵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