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敦民初字第2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王玉兰、周艳芳、周彩文、周彩霞与石维举、石成勇、何连生、曲利振、敦化市黄泥河镇永安村村民委员会、敦化市黄泥河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兰,周艳芳,周彩文,周彩霞,石维举,石成勇,何连生,曲利振,敦化市黄泥河镇永安村村民委员会,敦化市黄泥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