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秀娟与陶国琪、王玉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52号原告王秀娟。委托代理人常玉梅,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国琪。被告王玉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娟与被告陶国琪、王玉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娟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秀娟负担。审判员 徐丹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存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