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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2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茶山瀚亿帽袋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东莞市茶山瀚亿帽袋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439号申请执行人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清凉,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莞市茶山瀚亿帽袋制品厂,代表人曹灿。申请执行人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茶山瀚亿帽袋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的(2013)晋民初字第52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经向多家银行、矿产、国土、工商、房产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因被执行人东莞市茶山瀚亿帽袋制品厂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委托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珊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