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胡小虎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小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小虎,男,汉族,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月17日被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惠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世勇,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小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惠中法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被告人胡小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10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小虎与其朋友党某、曾某乙、曾某甲、郭某等人在惠州市仲某区陈某甲大道某某酒店慢摇吧喝酒跳舞时,与同在该酒吧玩耍的被害人韦某乙等人发生冲突。当日1时40分许,双方再度发生冲突,被酒吧工作人员制止。随后胡小虎搂着韦某乙的脖子走出酒吧,在酒吧大门处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伤韦某乙后逃离现场。韦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原判认为,被告人胡小虎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胡小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胡小虎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只是伤了被害人的头部和手部,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的致命伤是我所为。一审量刑过重,请求改判上诉人胡小虎为有期徒刑。胡小虎的辩护人提出:1、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胡小虎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可对上诉人胡小虎从轻处罚;2、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被害人死亡的致命伤是胡小虎直接所为,且不能排除有其他人伤害了被害人可能性;无法证实致被害人死亡的凶器是否为胡小��所持的凶器所为;一审对胡小虎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7日凌晨1时许,上诉人胡小虎与其朋友党某、曾某乙、曾某甲、郭某等人在惠州市仲某区陈某甲大道某某酒店慢摇吧喝酒跳舞时,与同在该酒吧玩耍的被害人韦某乙等人发生冲突。当日1时40分许,双方再度发生冲突,被酒吧工作人员制止。随后胡小虎搂着韦某乙的脖子走出酒吧,在酒吧大门处使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砍切、捅刺韦某乙后逃离现场。韦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及现场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江街道办事处陈某甲大道的皇都酒店西南侧水泥地面,在东北距某某酒店慢摇吧西南墙12米、西北距仲恺区陈江办���大厅东南墙11米处有一滩200×230厘米踩踏状、滴落状混合性血迹(现场血鞋印经排查为救护人员及伤者朋友所留,同时在此处血迹提取棉签样本三支)。2、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惠市公(司)鉴(法物)字(2013)698号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书,认定现场提取的可疑血迹擦拭棉签3支上检见人血,其STR分型与死者韦某乙血的STR分型一致。3、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惠市公(司)鉴(法尸检)字(2013)28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照片证实:(1)死者韦某乙左顶枕部、左耳廓背侧、胸部正中、右季肋部、左手掌背侧处的损伤为片状皮下瘀血斑、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顶枕部正中有一0.8×0.4厘米的创口,创缘不整齐,创角钝,深达皮下,相应处头皮下瘀血出血,据其损伤程度及形态特征判断,符合生前被钝器(类砖块、拳脚等)打击所致;(2)死者左前臂内侧有线条状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右顶部、左手大鱼际、左手掌前内侧、左拇指指间关节背侧、右中指近侧指间关节前侧处各有一处创口,创角锐,深达皮下、肌层或骨质,据其损伤程度及形态特征判断,符合生前被锐器(类刀具)切划所致;(3)死者胸部有一3.5×1.4厘米的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上钝下锐,经左侧第5、6肋间进入胸腔,深达右心室,相应处皮下及肌层瘀血出血,第6肋软骨上缘劈裂,心包破裂,右心室前壁破裂,心包腔内约有100毫升积血及凝血块,据其损伤程度及形态特征判断,符合生前被锐器(类单刃刀具)刺戳所致。认定死者韦某乙符合生前被他人使用锐器(类单刃刀具)刺戳致心脏破裂出血,心包压塞而死亡。4、证人袁某的证言:2013年10月7日凌晨零时许,死者“阿刚”、李某甲在舞池跳舞,当时“阿刚”已经喝醉了,后李某甲离开皇朝慢摇吧,“阿刚”跟几个女子还在跳舞。1时20分许,一名女子在掐“阿刚”的脖子,“阿刚”朋友想上前帮忙,被我制止了,然后有一群人将“阿刚”和那名女子拉开,该名女子和“阿刚”离开酒吧,我跑出门口看见“阿刚”躺在旁边一个治安亭附近,地上留有一摊血,当时“阿刚”还活着,我上前用手按住伤口止血,并打110、120,5分钟后,派出所民警到场将“阿刚”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了。5、证人李某甲的证言:2013年10月7日凌晨零时许,我和“阿刚”在皇都酒店酒吧玩,1时许我离开,2时许钟某来电称“阿刚”被人捅死。6、证人钟某的证言:2013年10月7日凌晨1时许,我、“阿刚”(当时他样子像是喝醉)在慢摇吧的舞池跳舞,“阿刚”被一名女子抱了一下,有一名男子指着“阿刚”并骂了起来,很多人去制止。5分钟后,很多人跑出酒店,“阿刚”全身是血,躺在地上,我帮忙止血,群众报警,后“阿刚”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7、证人曾某甲的证言:案发当天凌晨零时许,我、党某、他同学胡小虎、他表姐雅儿(曾某乙)等人在慢摇吧玩,我、雅儿等四个女的到舞池去跳舞,有几名男子不断推挤我们四人,又不让我们离开,党某、胡小虎上台,我怕他们跟那些男子发生冲突,就拉党某、胡小虎下舞台,我到酒店三楼换鞋,10多分钟后,在酒吧内看到雅儿拉着党某不让他出去,党某却执意要到门外,我就跟他们一起直到门外,就看到一名穿黑色衬衫的男子躺在地上,旁边围了很多人,我回去酒吧找我朋友“小杜”,返回时党某、胡小虎不知去向。我没有看到该名男子是被何人所伤,听雅儿及党某说是胡小虎打伤。8、证人孙子某的证言:案发当天凌晨1时30分许,我在慢摇吧27号台处看到“阿刚”和四名男子、一名女子在发生拉扯。过了一会,“阿刚”和四名男子、一名女子不见,我就出去门口,看到很多人在路口旁围观,“阿刚”躺在地上,地面上很多血,不久“阿刚”被往上救护车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9、证人冯某的证言:案发当时我站在酒店的大门口,离案发地点约7米远左右。案发当天凌晨1时40分许,32号台的客人与29号台的客人发生纠纷,29号桌的雅儿表弟(党某)拿了一张凳子想砸32号台的一名身高约170厘米的男子,被我上前制止,我和酒店内保一起劝双方离开酒吧,29号台的一名身高约160厘米的男子搂住32号台的那名身高约170厘米的男子(身上有一个挎包)脖子走出酒吧,我跟在他们后面走到酒吧门口,那两名男子走出酒吧门口后往右边陈某甲地税局方向离开,雅儿和他表弟站在正对酒吧门前的十多米的花坛三、四部摩托车的旁边,那名29号台的男子在距离酒吧门口十多米处用一个白色光面的物体砸了一下32号台的男子,就逃跑,然后那个32号台的男子就倒在地上,当时我去追那名逃跑的男子,追了四五米就走回来看到32号台的男子侧躺在地上,地上有血。捅人的男子年约18岁,身高约160厘米,身材偏瘦,当时身穿黑色短袖,胸部附近是白色图案的T恤。我当时那男子看到灯光反射到一个白色光面的物体,但看不清楚,估计匕首,在酒吧外面我没看到雅儿表弟有参与伤害那32号台的男子,当时他在酒吧门口的花坛旁,距离现场有6、7米。雅儿表弟身高约170厘米,身材瘦小,穿黑色中长袖衣服。冯某经对酒吧监控视频截图辨认,辨认出背黑色挎包的男子是被捅伤的男子,和他一起并用左手搂住他脖子的男子是拿刀捅伤他的人。冯某经对各组十二张混杂照片辨认,曾某乙是雅儿;胡小虎是捅伤人的男子;党某是曾某乙的表弟。10、证人张某的证言:案发当天凌晨1时许,32号台的四名男子与29号的几名男客人、几名女客人发生冲突,互相有拉扯的动作,没有打起来,被几名执勤保安拉开,29号台的一名男客人(身高约170-172厘米,身穿黑色短袖T恤上衣,年约18岁)拿起凳子想砸约23岁头发两侧较短中间头发较长的男子(韦某乙),被保安制止,接着几名保安与相关工作人员将双方拉到门外处,我跟着出去,在酒店门口右边治安岗旁,身高约170-172厘米,身穿黑色短袖T恤上衣,年约18岁的男子用左手扣住约23岁头发两侧较短中间头发较长的男子的脖子,右手握着一把长约20厘米的匕首突然往约23岁头发两侧较短中间头发较长的男子头部砸了三至四下,就马上逃跑了,约23岁头发两侧较短中间头发较长的男子走两步就倒在地上,我过去看到约23岁头发两侧较短中间头发较长的男子的胸口处有一滩血迹,没有看到头部有明显的伤痕,谢某经理叫服务员拿纸按住那男子的胸口处,然后我们酒店打120,并叫袁某将该名男子送往医院抢救。张某经对一组十二张混杂照片辨认,辨认出被害人韦某乙是被人持匕首砸头部三至四下的男子。11、证人党某的证言:案发当晚,我、胡小虎、郭某及其朋友在某某酒店慢摇吧12号卡座喝酒,期间我和胡小虎去跳舞,一名男子撞了我和胡小虎,那名男子向我挥了挥手,我也向他挥了挥手。凌晨零时许,我表姐曾某乙过来找我玩,胡小虎拉我表姐去跳舞,撞我和胡小虎的那名男子和他几名朋友围着曾某乙,不让她离开,我上去拉曾某乙下来,胡小虎也下来对我和曾某乙说那名男子很拽,想教训他,他身上还有刀,我也挺气愤,曾某乙说不要闹事。1时30分许,那名撞我和胡小虎的男子过来抱住曾某乙,我指��那名男子并骂他,胡小虎用腋下直接夹着那名男子的头并把那名男子拉出酒吧,我、曾某乙也跟着出去,胡小虎拿着一把棕色长约20厘米的水果刀在砍那名男子,过一会那名男子躺在地上,胡小虎跑了,我去追胡小虎,胡小虎跟我说他砍了三刀,后我被巡警拦住,胡小虎跑掉了。党某经对二组十二张混杂照片辨认,辨认出胡小虎、被害人韦某乙。12、证人曾某乙的证言:案发当天凌晨,我应我表弟党某邀请到慢摇吧29号卡座玩,当时胡小虎、党某、曾某甲在,我去舞台跳舞时被一名男子(23岁左右,身高170厘米左右,身材中等,身穿条纹短袖衬衣,挎着一个单肩包)在我后面双手抱着我,还有他跟其他四五个朋友在围着我,于是我下去,胡小虎问我什么事,我说没有事,我拿酒杯到其他台喝酒,10分钟后,党某拿着凳子想往围着的人内冲,被我制止,这时围着的人���出慢摇吧,党某也要出去,我跟着出去,在门口我看到停车场处有很多围在一起,其中身穿条纹短袖衬衣的男子躺在地上,胡小虎站在旁边,然后跑了,党某乘坐一辆摩的离开。曾某乙经对一组十二张混杂照片辨认,辨认出胡小虎。13、证人郑某的证言:案发当天凌晨1时30分许,我在门口值班,我同事王某、谢经理将在酒吧内发生口角的三名男子带了出来,当时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用左手搂着身穿黑绿色上衣的男子走出门口,我们将他们带到酒吧治安岗亭旁边的停车场,我回到门口继续上班,3分钟后,看到停车场有一群人围着,过去看到从酒吧出来的一名身穿黑绿色上衣的男子躺在地上,胸口一直在流血,谢经理就打电话报警。这三名男子中一名穿着黑色上衣,约19岁,短发,身高160厘米,身材偏瘦;一名穿白色上衣,约19岁,短发,身高160厘米,身材偏瘦;一名穿着黑绿色上衣,约20岁左右,短发,身高170厘米左右,身材偏瘦。郑某经对一组十二张混杂照片辨认,辨认出韦某乙是被人捅伤倒地的男子。14、证人陈某乙的证言:案发当时我负责停车场,离打架现场有2至3米左右,看到打架整个过程。案发当时,有两名男子搂着走出酒吧门口,其中一名男子手上有刀,两人到保安亭旁,突然有一名男子拿了砖头砸了一下那名被搂着并且没有持刀的男子,然后砖头扔到停摩托车的地方,并大声喊持刀男子“杀他,杀他”,持刀的男子就捅了那名被他搂在身边的男子,不知道捅了多少刀,一会儿那男子就倒地,拿刀的男子就拔刀跑了。当时是天黑,我没看清楚,辨认不出来,一名男子持小刀(约30厘米),一名男子拿砖头。15、证人黄某的证言:案发当天凌晨1时30分许,我和刘某在执行岗亭执勤时,突然听到有人叫喊杀人,我们两人冲出去,看到有个人倒在地上,胸口在流血,一名保安跟我们说有两名男子往陈某甲大会堂方向逃跑了,其中一人拿着折叠刀,我们两人去追,在陈某甲人人乐旁边的建行对面看到那两名男子,一人穿深蓝色衣服(党某),一人穿白色衣服(胡小虎),我们把深蓝色衣服抓住,穿白色衣服的逃跑,发现深蓝色衣服的男子手上有血,于是叫派出所将该人押回派出所。16、证人刘某的证言:案发当天,我突然听到吵闹声,看到两名男子从酒吧往地税局门口的停车场方向走,其中一名较瘦的男子挽住一名身高约170厘米的男子脖子,在距岗亭4、5米处,一名较瘦男子右手拿了类似匕首的东西往那名被他挽住的男子头部砸了3、4下,我和黄某上去阻止他们,他们就跑,四周还站有5、6个人,我们就追,我们抓住其中一名身穿深蓝色T恤的男子,发现他的右手手掌虎口有血��,然后叫同事将他押上警车。被我们抓住的男子当时站在死者和逃跑的嫌疑人旁边一米左右,我没看到他有动手打人,也没有到砖头或凳子之类物品。17、证人韦某甲的证言,证实死者韦某乙的个人身份基本情况。18、酒吧监控视频和治安监控视频证实:2013年10月7日凌晨1时42分许,有一女子(经辨认是曾某乙)在酒吧内被一男子用手拉住,有一男(长袖衬衫,经辨认是党某)用手指着对方,随后双方推扯起来,该男子想起凳子欲砸对方,被该女子制止,随后该女子用手拉住该男子走出酒吧,另一男子(短袖T恤,中间有图案)用手搂住一带挎包的男子(经辨认是被捅伤的男子)脖子走出,在酒吧门口,短袖T恤的男子右手一直放在腰间。当天凌晨1时许47分许,一名男子(短袖T恤,中间有图案)在大路上跑,另一名男子(长袖衬衫)紧随。1时49分许,两人在一公交车站,两名巡警出现,并抓获其中一名,另一名逃跑。19、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胡小虎的经过。20、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胡小虎、被害人韦某乙的个人身份基本情况。2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胡小虎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月17日被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3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2、上诉人胡小虎的供述:2013年10月7日21时许,党某提议去酒吧喝酒,到皇朝慢摇吧,党某叫他堂姐过来玩,党某堂姐带了两个女子过来喝酒,党某、他堂姐及两个女子去跳舞,有一名男子抱党某的堂姐,党某与对方发生纠纷,吵了两句双方就散开了,我看没事就出酒吧门口,不久听到保安说酒吧打架了,我跑进去看到五六名男子围着党某,于是我搂着跟党某发生纠纷的男子出来,当我们走出酒吧门口下楼梯时,我将匕首(单刃,加刀柄长约20厘米,宽约3厘米,路边购买的)拿出来,对方看到我拿匕首出来,这时我看到对方的另外几名男子跑出来,我就使用匕首砍被我带出来的男子(穿花衬衣),他用左手去挡,我砍到的左手臂,接着我又砍了他头部一刀,砍完后就逃离现场,逃跑时,对方那名男子还站在那里。在陈某甲广场红绿灯处看见党某过来,我问党某怎么样,他说他被踢了几脚,我告诉党某我砍了两刀,这时有巡警过来,我叫党某分开跑,在逃跑过程中,我将有血迹的匕首丢在港湾酒店旁边的一个污水河内。案发当时我穿一件黑色短袖T恤,一条蓝色带点白色的牛仔裤,一双平底布鞋,党某穿一件长袖黑色花纹的衬衣,黑色裤子。我除了使用一把单刃水果刀外,没有使用其他工具打被害人,当时我砍了被害人后就直接跑了,砍时没有人帮忙,过后就不知道,我没有注意党某身上是否有血迹。胡小虎辨认指认作案现场及丢刀的地点。对于上诉人胡小虎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1、案发当晚,上诉人胡小虎的朋友在酒吧跳舞时,受到被害人韦某乙一方多人围堵、拉扯,双方产生争执。原判已认定被害一方对本案引发负一定过错。2、胡小虎在侦查阶段一直供认其搂着被害人走出酒吧大门口时,从右后腰掏出拿一把单刃尖刀砍被害人手臂和头部,并承认当时在场没有其他人拿刀,亦没有其他人帮忙;一审庭审称捅了被害人两刀,一刀捅在脖子上,后又供称砍了被害人两刀,先砍被害人胳膊,后砍头顶;现上诉否认有捅刺被害人胸部。现场目击证人陈某乙、冯某、张某的证言均证实胡小虎持刀砍砸、捅刺被害人的头部、胸部,被害人走两步就倒地,胸口有血。证人郑某、黄某、刘某的证言证实胡小虎搂着被害人走出酒吧大门���不久被害人就倒地,胸口流血。而酒吧的监控视频可见胡小虎在搂着被害人走出酒吧大门,右手从后腰际有掏刀具的动作。尸体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韦某乙胸部有一3.5×1.4厘米的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上钝下锐,经左侧第5、6肋间进入胸腔,深达右心室,符合生前被锐器(类单刃刀具)刺戳所致。证人证言和胡小虎的供述可以排除他人实施持刀伤害被害人的可能,胡小虎所持的单刃尖刀与被害人胸部创口能够相印证,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胡小虎持刀捅刺被害人韦某乙的胸部。3、胡小虎归案后虽能供认持刀砍切被害人,但对持刀捅刺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不予承认,依法不能认定有坦白情节。原判对其量刑适当,其上诉要求改判为有期徒刑据理不足,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小虎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小虎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胡小虎因琐事持刀致人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被害人一方对本案引发负有一定责任,对胡小虎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胡小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审 判 长 李欣荣代理审判员 范国帅代理审判员 邹伟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 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级人民法院核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