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柱娃与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柱娃,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020-2号申请执行人王柱娃,男,1948年4月12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初中文化,系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退休职工,住咸阳市秦都区4390厂住宅楼**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6104021948********。被执行人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住所地咸阳市彩虹路*号。法定代表人仵德刚,系该厂厂长。王柱娃与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咸民终字第01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柱娃25153.13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承担。本案执行费为277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义务给付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咸民终字第01088号民事判决书,(2015)秦执字第0002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