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立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诉辽阳天祥钛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辽阳天祥钛业有限公司,辽阳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张世平,李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立保字第3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负责人:尚利仁。被申请人:辽阳天祥钛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平。被申请人:辽阳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显伟。被申请人:张世平。被申请人:李玉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担保纠纷,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诉前保全被申请人张世平所持有的在辽阳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0%的股份、在辽宁华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52%的股份、在辽阳县天祥养老中心100%的股份,及轮侯查封辽阳天祥钛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1、辽县国用﹤2011﹥G0135-1号,土地使用权面积9739.70平方米2、辽县国用﹤2007﹥G-0134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3086.50平方米)、房屋(1、房权证号辽县字第391**号,面积1220平方米2、房权证号辽县字第391**号,面积1170平方米3、房权证号辽县字第391**号,面积1306平方米4、房权证号辽县字第391**号,面积5010平方米5、房权证号辽县字第475**号,面积3120平方米)。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担保基本事实存在,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向本院出具了保函,自愿承担该诉前保全的担保责任。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世平所持有的在辽阳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0%的股份、在辽宁华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52%的股份、在辽阳县天祥养老中心100%的股份。二、查封被申请人辽阳天祥钛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1、土地证号:辽县国用﹤2011﹥G0135-1号,土地使用权面积9739.70平方米2、辽县国用﹤2007﹥G-0134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3086.50平方米)、房屋(1、房权证号辽县字第391**号,面积1220平方米2、房权证号辽县字第391**号,面积1170平方米3、房权证号辽县字第391**号,面积1306平方米4、房权证号辽县字第391**号,面积5010平方米5、房权证号辽县字第475**号,面积3120平方米)。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张 欣审判员 赵孝坤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