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02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照飞与被告韩毅、贺晓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照飞,韩毅,贺晓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263-1号原告王照飞。被告韩毅。被告贺晓瑛。本院受理了原告王照飞与被告韩毅、贺晓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韩毅名下的车辆进行保全,并提供王渊所有揽胜XXXX牌-陕KXX**小型越野车一辆、韩志花所有的奥迪XXXXXX牌-陕XXX**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照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韩毅名下的陕XX**、陕XX**车辆两辆予以查封。二、被告韩毅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告韩毅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韩毅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告韩毅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告韩毅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苗俊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乔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