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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一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王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一初字第80号原告宋某某,女,1943年11月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王某某,男,1964年11月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丹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崔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