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信芬与莆田市博誉轻工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纠纷执行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信芬,莆田市博誉轻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张信芬,女,汉族,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委托代理人王乘波,福建兆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莆田市博誉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屿上村。法定代表人宋群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信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民初字第29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莆田市博誉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其伤残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4146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莆田市博誉轻工制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丽贞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芬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