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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执民字第34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江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3496-1号申请执行人江某。被执行人徐某,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乐清市翁垟街道中庆路10号,公民身��号码:33038219841130311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乐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某与被执行人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徐某在外地经商,在本市没有银行存款记录,没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亦没有车辆登记信息。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经调查,被执行人徐某在曼瑞德自控系统(乐清)有限公司没有工资及分红。案件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乐执民字第34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学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阮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