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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王凤玲与许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玲,许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8号原告:王凤玲,农民。委托代理人:谌东,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许建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秀生,迁安市马兰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玲诉被告许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玲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凤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凤玲负担。审判员  白兴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志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