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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龙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汪振绍、卢晓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振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龙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汪振绍。委托代理人:卢晓,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汪振绍要求认定汪振禹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指定被申请人汪振禹之妻金晓华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振禹,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烟台街155号,系申请人汪振绍之弟。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汪振禹与金晓华于2000年12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汪加森及一女汪雪梅。汪加森系脑瘫患儿,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这一不幸给被申请人巨大的精神打击,加上长期的生活压力,导致被申请人精神崩溃,经常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多次入住温州康宁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兄,申请确认被告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变更申请事项为:申请确认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1月9日作出温医大司鉴中心(2014)精鉴字第152号法医××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精神医学诊断:被鉴定人汪振禹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未完全缓解期。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被鉴定人汪振禹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上述鉴定意见书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其鉴定结论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汪振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小凤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达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