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于广威与陈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广威,陈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于广威,男,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区供电局工人。被执行人陈颖,女,194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区长青乡政府退休干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广威与被执行人陈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广威于2015年1月12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陈颖给付借款15087.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广威与陈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陈颖给付案件款15087.50元,自愿用位于富拉尔基区长青乡永前村私有砖木结构房屋一处(建筑面积172平方米,房权证为01130**号)抵偿欠款15087.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李国合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文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