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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朱家臣与毕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家臣,毕小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44号原告:朱家臣,男,1975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毕小亮,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家臣诉被告毕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家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家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42元,减半收取521元,由原告朱家臣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亚运 来源:百度搜索“”